协会介绍
协会章程
协会领导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机构设置
财务管理制度专栏
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是由山西省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以《志愿服务条例》《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为遵循,按照全国红十字系统推进专业化、制度化的志愿服务工作要求,经省红十字会党组研究同意,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人道、博爱、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主要任务是:在山西省红十字会领导指导下,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对山西省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协会以关爱生命健康、传播人道理念、保护最易受损害群体为目标,围绕红十字会“三救三献”核心业务,广泛深入开展扶危济困和社区红十字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等志愿服务活动,支持红十字公益性事业繁荣进步,推动红十字运动健康发展,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贡献力量。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上选举产生领导集体,会长由张太平担任。
协会广大红十字志愿者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把满足困难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的价值体现,在保护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真正成为了开展人道救助的“推进器”、化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呼应民生诉求的“调节器”、促进社会和谐的“加速器”。
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章程
(2020年7月19日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第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简称:山西红志协;英文名称为:Red Cross 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 Shanxi,缩写为:RCVA of Shanx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山西红志协是由全省红十字系统志愿服务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和国际红十字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基本原则,奉行“服务社会,传播爱心、传播文明”的服务宗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旨在进一步推进我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创新发展,把志愿服务作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不断探索建立覆盖广泛、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使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成为改善民生福祉、完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注册及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和完善全省范围内红十字志愿者服务体系;
(二)组织会员为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人道传播、健康关怀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提供志愿服务;
(三)协调、引导全省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四)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交流和培训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承接政府有关部门的购买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类型: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依法成立的本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其它志愿者组织;
(四)凡拥有山西省居民身份证或在山西省内居住满一年且符合红十字志愿者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志愿者登记表。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秘书处及时予以书面警告;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红十字会党组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以外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果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上述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以上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红十字会党组审核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在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定期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可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相关会议,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主管财务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山西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职能。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山西省红十字会党组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红十字系统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山西省红十字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红十字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提交山西省红十字会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终止事宜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红十字会党组审查和山西省民政厅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红十字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红十字会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山西红志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19日,山西红志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张太平
分管工作: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常务副会长王小雨
分管工作:
受会长委托,履行相关义务。
副会长王建忠
分管工作:
负责协会的党建工作,检查、督促和执行所负责党建部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相关决议。
副会长王素娟
分管工作:
负责协会志愿者方面的外联工作;制定协会志愿者外联方面的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并落实实施;检查、督导外联部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执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尹键杭
分管工作:
负责协会对接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外联工作,策划与企业合作方向、发展目标及项目合作;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并落实实施;分管外联部门,检查、督导外联部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执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刘戍梅
分管工作:
协助常务副会长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 制定协会宣传方面的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并落实实施;分管宣传部,检查、督导宣传部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执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许娟
分管工作:
负责协会的秘书处工作;制定协会秘书处方面的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并落实实施;执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杨建林
分管工作:
负责协会的会员管理工作,制定协会会员管理方面的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并落实实施;分管会员部,检查、督导会员部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执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张晓娟
分管工作:
负责协会的秘书处工作;检查、督导秘书处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执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郭宏伟
分管工作:
负责协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为日常服务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协助处理涉及协会的法律纠纷;执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王建强
分管工作:
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主管财务工作;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监事长车选合
分管工作:
负责对本协会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监督检查协会的志愿服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签署监事会文件;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2年7月18日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山西省红志协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会费标准。个人会员费100元/年;会员单位会费5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30000元/年。
第六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入会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会员部集体研究批准,可以减免当年会费。
第八条 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可自愿缴纳会费,数额不限。
第九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1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不予退还。
第十条 收缴会费后,及时予以登记,开具合法收据。
第十一条 本协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收缴的会费应设立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应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会议费、办公费、活动费、资料费、宣传费和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相关人员的交通、通讯、差旅、误餐等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向会员公开,按规定程序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年检时向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民政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西红志协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生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机构设置方案
(2020年7月19日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第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经征求山西省红十字会党组、山西省民政厅主管部门意见,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拟设以下机构:
一、内设机构(部门)8个
党建部 秘书处 会员部 宣传部 外联部 财务部
监事会 法务部
二、分设机构
1.市、县级分会
2.直属专业分会
3.直属志愿者服务队
三、内设机构(部门)职责
(一)党建部
1.承担本协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2.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主体责任;
3.负责指导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基层党建工作;
4.负责党员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党员发展、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管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召开本协会党建工作例会;
6.负责“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党内政治生活的谋划、组织和总结工作。
(二)秘书处
1.传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部署;
2.整理和发布山西红志协内部工作动态;
3.执行党建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4.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与上级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做好活动后勤工作;
5.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6.协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7.为协会的各项活动起草可行性策划书;
8.收集任何有关活动的资料和信息;
9.统筹各项活动总体安排;
10.对于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状况,必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会员部
1.负责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时长记录和培训工作;
2.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3.负责各项志愿活动的通知和志愿者统筹安排;
4.负责志愿服务数据的整理统计工作;
5.负责各类志愿者评奖评优工作。
(四)外联部
1.负责本协会的对外交流和活动联系;
2.探索志愿服务领域,挖掘志愿服务项目,搭建志愿服务平台;
3.积极与社会各界联系沟通,为志愿服务的开展提供有利的活动场所、物资设备,对接志愿服务中的各项事宜;
4.积极协调各类活动经费及相关事宜;
5.协调指导分设机构有关工作。
(五)宣传部
1.负责协调好与媒体的关系,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协会各种活动的宣传工作,加强宣传的规范性、全面性;
2.负责定期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宣传红十字志愿者精神,进一步提升红志协信誉度;
3.负责收集协会各类活动照片、视频的制作和外宣工作;
4.负责协会网站、公众号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六)财务部
1.严格执行山西省红十字会《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文明办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工作,负责本协会资金和资产的管理工作;
4.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按规定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供财务报告;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管控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数据,保证财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开透明;
6.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调整时,接受财务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山西省红十字会和省民政厅书面报告;
7.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本协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全体会员、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接受省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监管;
8.确保本协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不被任何人私分、侵占、挪用。
(七)监事会
1.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2.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3.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4.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八)法务部
1.负责协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为日常服务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2.负责起草、参与制订并汇编、完善整理各项规章制度,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3.负责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志愿者队伍的法律意识;
4.协助处理涉及协会的法律纠纷。
四、分设机构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7月19日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红十字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山西红志协)的财务工作,规范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红志协各项资金、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山西红志协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山西红志协为非营利性组织,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红十字系统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途径
(一)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任何资金和资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用于山西红志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支持分会或直属志愿服务队开展活动;
(四)完成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志愿者系统交办任务的费用;
(五)对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日常办公费用;
(七)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等费用;
(八)相关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交通、差旅等费用。
第六条 山西红志协应成立财务部。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
(二)财务部至少配备两名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人员负责账目管理,应当具有会计人员执业资格,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三)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财务会计或出纳。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山西红志协设立基本账户和专用账户,分类核算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必须进入专用账户,单立科目、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捐赠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八条 山西红志协接受捐赠物资时,按照山西省红十字会《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红〔2015〕32号)规定执行,建立管理台账,健全相关制度。
第九条 山西红志协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参照山西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晋红〔2016〕33号)执行。
第十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经费开支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二)资金使用坚持集体研究、公开透明,先审批后报销原则;
(三)一次性支出不足一万元的,由秘书长负责审批;支出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经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四)各项经费支出前,由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财务部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提交秘书长或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
(五)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报销单据必须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
(六)对不真实、不合规的票据,财务人员应按职责予以纠正;违反财务制度的可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岗位责任
(一)山西红志协秘书长是落实财务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汇报开支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供财务报告;
(二)经费支出应建立内部联审会签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的原则。因经费支出不当,导致本协会财产损失和造成不良影响时,参与会审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管控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数据,保证财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财务人员调整岗位或离职时,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交接工作在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的监督下进行,书面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审计监督
(一)山西红志协法定代表人变更,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调整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山西省红十字会和省民政厅书面报告;
(二)山西红志协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全体会员、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接受省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监管;必要时要委托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山西红志协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山西红志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